大家都知道,根据现行的2016版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以前申请高新企业用过的知识产权不能再用了,这里仅限Ⅱ类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专利、软著等),Ⅰ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等)还是可以重复使用的。
但是,曾经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真的一无是处吗?就可以束之高阁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先来看两个概念: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简单狭义一点理解就是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换句话说,就是把知识产权应用到技术和产品上。
现行的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并没有规定取得的知识产权要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必须实现成果转化。所以,以前申请高新企业用过的知识产权(Ⅱ类)虽然在再次申请时不能计入知识产权总数,但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证明材料还是可以使用的。
所以,在知识产权总量不多的情况下,知管家小编建议小伙伴们在申报的时候可以将以前申请高新企业用过的知识产权都录入系统,作为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当然,近三年内新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比较“豪”的小伙伴,您可以安静地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