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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的“反向混淆”?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3-29

话说我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混淆,主要是指一种正向混淆,即在后商标使用者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者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

而反向混淆则恰恰相反,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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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与正向混淆基本相同的评判规则,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对于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否则就可能导致显著越低、知名度越小的商标越容易构成反向混淆,越容易获得法律保护的后果,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近日,湖南台电视节目《声临其境》卷入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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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身临其境公司诉称,其拥有“身临其境”及“身临奇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第38类“电视播放”上。湖南台在其制作并出品的电视节目《声临其境》及节目推广中大量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侵犯了身临其境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快乐阳光公司、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节目播出平台的运营者,亦构成侵权。

庭审中,湖南台认为,“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存在明显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一方面,“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对涉案节目的认知并非单纯依靠被控侵权标识,而更多地结合节目本身的主题、内容和特点,且涉案节目同时使用了三被告的注册商标、台标或其他标识,结合当下电视观众的成熟度,相关公众不至于误认涉案节目和涉案商标或身临其境公司存在联系,即不构成正向混淆;另一方面,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故即便身临其境公司在未来可能在第41类或第38类上使用涉案商标,相关公众也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亦不构成反向混淆。

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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