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忧虑,怕申报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已经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了,其他一些政府扶持类资金就不能再申报了,其实,这样的忧虑是可以不存在的,因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不会影响企业申报其他一些政府资助类项目。相应的,如果已经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还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资金。根据《 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知管家高企政策研究室整理出了广州市目前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些奖励政策,供各企业参考。
加强培育认定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1.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2.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奖励 10 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 1000 万元(含)到 5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20 万元, 5000 万元(含)到 1
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40 万元,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70 万元。
以上奖励累计最高 100 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广州市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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