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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0-2024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3-11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该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专利资助、商标资助,专利金奖、商标金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等项目等 


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以下为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1、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3、PCT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4、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2、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3、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2、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3、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4、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实际获得贷款额计算,按最高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资助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年支持方向不超过4个,每个方向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司法鉴定、司法保障、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开展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支持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2、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参加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等,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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